湖南省经纪人协会章程
(2022年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经纪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湖南省从事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共同发展和维护经纪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是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引导全省经纪行业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维护经纪人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南省经纪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非公综合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5栋2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全省经纪业现状,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指导全省经纪行业工作,协调会员之间及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组织经纪人培训学习,开展经纪人及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和水平评价。
(六)向政府反映经纪人和经纪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七)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评审、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及优秀、守法、诚信的经纪人,对违反行业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接受政府部门的有关授权,办理特定的行业管理事项;
(九)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及经纪人分享资源,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指导经纪业务工作;
(十)开发湖南经纪人协会网站,协会APP和公众号,根据协会发展需要编印出版协会会刊《湖南经纪人》,管理运营协会网站、APP、公众号及各类宣传平台;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学术论坛、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十二)开展行业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经纪人行业基本知识、规范和准则;
(十三)开展适当的商务活动;
(十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参观、学习、走访、交流、联谊活动,活跃会员生活,促进会员的身心健康。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行业规范,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非公综合党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及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